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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公司遭南陽中院缺席審判 傳票沒收到就下裁定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2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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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南陽市中院門外。

  法院給當事人送傳票時,結果是“查無此人”,案子缺席審判並下達了《裁定書》。

  審判兩天后,同一寄送地點,法院寄的《裁定書》這次送到當事人手中了。

  面對缺席的審判以及“強加”的《裁定書》,身為當事人的上訴方河南勝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勝達公司)倍感蹊蹺。

  昨天早上,接到投訴後,記者趕赴南陽對此案進行了調查。

  傳票送不到,還可以公告

  8點30分,記者在南陽見到了勝達公司的法律顧問魏先生。

  魏先生介紹,去年3月,南陽臥龍區法院一審判決宗女士起訴勝達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勝達公司需支付宗女士鋼筋款200萬元左右。

  “這個鋼筋款本身涉嫌一個騙局。”魏先生介紹。

  勝達公司遂于同年5月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去年5月17日,我們在法定期限內向南陽中院繳納了4萬多元的上訴費,但遲遲未收到發票,均被告知還沒收到上訴費。”

  魏先生説,南陽中院民庭第三庭于去年8月1日對案件進行了審理,8月2日他才知道案子開過庭了。

  對方稱,開庭前,他們已經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位於鄭州秦嶺路與天下路交叉口的勝達公司郵寄了傳票,但傳票被標注“原址查無此人”後退回。

  魏先生説,依照最高法《關於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這種情景不能被視為送達。

  “如果郵寄找不到傳票上的當事人,應該再以公告形式傳達。”

  缺席審判的《裁定書》

  魏先生説,他隨即又聯絡到了該案的審判員白承博,並向他説明了情況,質問在傳票郵寄沒有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為何不進行二次郵寄或者公告?

  “他告訴我,法院可以重新組織雙方調解。”

  可是,8月3日,勝達公司收到了南陽中院的《裁定書》,因上訴人勝達公司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法院作出勝達公司自動撤回上訴的裁定。

  勝達公司負責人李卓出具了兩份特快專遞郵件,令他不解的是:“南陽中院的傳票和裁定書,郵寄時均註明了相同的地址和聯絡人手機號碼,可傳票沒送到,《裁定書》送到了。”

  李卓又拿出一份《行政事業性基金專用票據》,發票上註明的開票日期為“2011年8月2日”。

  他説,南陽中院8月1日開庭審理勝達公司的上訴案,上訴費繳納票據卻是第二天開具的。“按照法院移送上訴卷宗流程規定,二審法院應該在辦理完上訴費繳納憑證後,方可接收一審卷宗,否則可以對案件不予接收辦理。”

  兩人想不通,“南陽中院為什麼這麼著急辦理此案,連流程都不顧了。”

  法院回應:等高院結果

  昨天上午10點,記者在南陽中院第十三審判庭見到了負責勝達上訴案的審判員白承博。

  當被問及傳票送不到,為何不提前打電話聯絡?馬上開庭時才電話通知在鄭州的勝達公司,其意為何?白承博説,以前的事都已經過去了。

  “我做的都做完了,你們對裁定結果不服,不是已經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了。等省高院的結果吧!”

  李卓説,已經把上訴材料整好,期待著省高院的重新審理。 (徐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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