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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汕頭市中心城區居民管道燃氣價格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2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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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平、龍湖區物價局,濠江區發展規劃局、城市綜合執法和安監局,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汕頭市中心城區居民管道燃氣價格管理,根據省物價局《關於規範我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的通知》(粵價〔2006〕297號)和市政府批復我局的《汕頭市中心城區居民燃氣價格定價機制改革方案》(汕府辦文〔2011〕2-501號)精神,現就中心城區居民管道燃氣價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革居民管道燃氣價格定價機制,從原來的管道燃氣與瓶裝燃氣價格聯動管理方式改為管道燃氣獨立定價管理方式。

  二、居民管道燃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銷售價格按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核定,繼續採用現行一部制氣價(即計量氣價)模式和計價辦法。

  三、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調整價格的,按規定向市物價局申報,經批准後予以公佈執行。

  四、保持居民管道燃氣價格相對穩定,價格調整時間原則上間隔不少於60天。

  五、老用戶氣價優惠。對2006年12月26日前已繳交(含已簽訂合同)燃氣管道建設配套費用的用戶(老用戶),繼續予以氣價優惠。即在5年內(其中已安裝尚未開通的用戶從開通之日起計),液化石油氣價格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氣價優惠;天然氣價格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0元的氣價優惠。老用戶在優惠期滿後或規定優惠期內優惠氣量用滿的,其優惠自行取消,並統一按公佈的新用戶價格執行。

  六、管道燃氣服務收費仍按我局《關於中心城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服務項目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價函〔2011〕487號)規定執行。

  七、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每兩個月必須向市物價局報送一次價格執行情況和進貨成本變動情況。

  八、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做好管道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列管的服務項目收費必須按規定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九、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

  汕頭市物價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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