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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區原辦公室副主任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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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聶丹)繼原廣州市花都區委書記、花都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潘瀟因受賄被判刑之後,原廣州市花都區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任東華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昨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檢察機關的起訴材料顯示,任東華現年47歲,案發前主動退贓近20萬元。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間,任東華在擔任廣州市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期間,接受兩個施工隊負責人的委託,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承接花都區公路管理局某工程及結算工程款提供幫助,分別收受5萬元和6萬元賄款。

  2010年9月,任東華在擔任廣州市花都區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人民幣6.8萬元,購買物品供個人使用。

  檢察機關同時指控,2009年至2011年間,任東華在擔任廣州市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為謀取職務升遷,分12次饋送時任廣州市花都區區委書記兼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潘瀟共計人民幣13萬元、港幣11萬元、美元5000元及玉器3件。

  據了解,潘瀟曾證實任東華多次找他,希望換工作,並分多次向他贈送高爾夫球桿、現金和玉器。後來因為編制等問題,任東華換工作的“願望”沒能實現。

  庭審中,任東華對三項指控均供認不諱,辯稱“三項罪名自己都有自首情節”,懇求法院從輕處罰。

  經一個上午的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花都原區委書記獲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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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瀟擔任廣州市花都區委書記、花都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單獨或夥同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593622.37元,以“工資”、“租金”、“禮金”等名義收取人民幣820000元、港幣110000元、美元5000元。

  一審判決潘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0萬元。追繳潘瀟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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