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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區辦公室原副主任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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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章程、練情情)花都區原區委書記潘瀟去年末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2年。昨日上午,潘瀟受賄案中的其中一名行賄人,現年48歲的花都區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原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任東華,因涉嫌行賄、受賄、貪污三宗罪行受審。

  任東華對三項指控均供認不諱,當庭聲稱“愧對黨和國家”,懇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控受賄、行賄、貪污

  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期間,為個體施工隊承接該局工程提供便利,非法先後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

  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 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為謀取職務分12次饋送給時任廣州市花都區區委書記兼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潘瀟共計人民幣13萬元,港幣11萬元,美金5000元,以及玉器3件,價值人民幣69750元。

  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9月,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6.8萬元,以購買物品供個人使用。

  辯護: 三罪均有自首情節

  昨日庭審中,任東華對三項指控均供認不諱。

  任東華的辯護律師認為該行賄行為應免予刑事處罰,並稱“任東華在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向潘瀟行賄的事實,屬於檢舉有功”。

  “任東華雖有受賄事實,但並未真正實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且貪污的贓款也已全部退贓。”辯護律師請求法院對受賄和貪污兩項罪行從輕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任東華檢舉潘瀟行賄的行為不構成立功,但任東華能主動交代自己行賄、受賄和貪污的事實,涉嫌三項罪名均成立自首,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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