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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6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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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 減刑、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措施,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29條的司法解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鋻於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司法解釋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

  這6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據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 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因民間借貸、企業資金鏈斷裂、中小企業倒閉、證券市場操縱和虛假披露等引發的糾紛案件。

  《指導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借貸拆借、非法外匯買賣、非法典當、非法發行證券等金融違法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及時移送有關偵查機關。

  據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 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

  《指導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保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研究和妥善審理因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消除危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要妥善審理公司股票債券交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期貨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等,保障證券期貨等交易的安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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