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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時地下室咋多出8平米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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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2月22日訊(記者 彭彥偉 賀超 實習生 苗椿昊) 22日,市民楊女士撥打本報熱線8308110稱,她購買的一處房産在交房時,地下室多出來約8平方米,需要多繳納1萬七千余元的房款。她想把地下室退了,但是卻遭到了開發商的拒絕。

  22日下午2時許,記者在位於老城區日照路上的花樣年小區內,見到了楊女士,她2009年8月份在這個小區購買了59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和一處地下室。購房合同中規定地下室的面積為19平方米。

  等到2010年9月份開發商交房時,楊女士發現地下室面積已經變成了26.8平方米,比原來多出來40%。這就意味著楊女士要比原來多繳納一萬七千多元的房款。

  對此,楊女士十分不解,合同裏規定的地下室面積,誤差怎麼會這麼大?她曾找到開放商日照紅晨房産開發有限公司,想單獨把地下室退了。

  22日,開放商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購房合同上寫明房屋面積是按照實際測量面積為標準,而且在對於房屋面積誤差這一塊,合同上標明是雙方約定解決,既然楊女士的房子多出來約8平米的面積,因此就需要繳納這些面積的費用。

  記者在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看到,雙方約定,商品房交付後,産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時,房款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針對楊女士想要單獨退地下室的想法,這位工作人員不予支持,她説房子是按照樓層和地下室配套來出售的,假如將地下室單獨退了,那麼這間地下室就很難再出售出去。因此楊女士要麼把房子連同地下室在內一同退了,要麼將多出來的約8平米的尾款交齊。

  對於楊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記者諮詢了日照市房管局法規科,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國家雖規定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不得超過3%,但楊女士在購買方合同中對誤差的選擇為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因此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彭彥偉 賀超 苗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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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