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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事業單位不得使用撥款對外投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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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記者22日從財政部獲悉,重新修訂後的新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則強化了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並明確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據介紹,修訂後的《規則》新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

  在加強資産管理方面,新《準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則》頒布後,學校、文化、文物等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都需要根據新《規則》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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