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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佈修訂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明確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新規則將於4月1日起施行。
新《準則》進一步強化事業單位的預算、資産和債務管理,規範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並完善了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等內容。
在加強資産管理方面,新《準則》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資産的分類和定義,規範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産的共享共用制度。新《準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報記者 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