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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發佈消費警示 購車沒簽合同車型遭遇“縮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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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訊(記者 蒙進煌 通訊員 譚國校)商家故意不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或者利用自製合同設置消費陷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事落在誰身上都不好受。2月21日,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佈今年第2號消費警示稱,2011年廣西消委會系統共受理的汽車消費投訴案件144件,與上年相比上升了71.43%。而消費者投訴的原因中,矛頭主要指向合同上的陷阱。

  案例:

  這購車禮包買得有點冤

  最近,南寧一位消費者到廣西消委會投訴稱,在南寧一家4S店選購一輛吉利生産的帝豪尊貴型轎車,並將購車款10.28萬元匯到該公司的賬戶上。可第二天,該公司開出的發票只寫9.38萬元,交付的車型為豪華型。原來9.38萬元只能購買豪華型轎車,還有近9000元的購車款成了禮包、配件。

  經調解消費者挽回了部分損失,但消費者想要的這款尊貴型轎車還是不能如願,原因就是消費者在交款前沒有與商家簽訂購車合同,給自己的消費維權造成被動。

  分析:

  商家在合同上設陷阱

  據廣西消委會數據統計,2011年廣西消委會系統共受理的汽車消費投訴案件144件,與上年相比上升了71.43%。而引發投訴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商家故意不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或是利用自製合同設置消費陷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針對汽車消費投訴的熱點問題和特點,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佈2012年第2號消費警示:購買汽車需簽合同,預防商家消費陷阱。

  當前汽車消費中的消費陷阱,主要有幾種表現形式:

  一、商家在銷售汽車時,不主動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根據調查,目前汽車經銷商在整車銷售時,從不主動與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已成為行業“潛規則”。如果消費者因為車型配置、價格、交車時間、付款方式等問題與商家發生糾紛時,因沒有合同,消費者要維權時沒有證據。部分消費者提出簽訂合同時,商家往往又拿自製合同與消費者簽訂,商家在自製合同中往往只規定消費者違約後的責任,不明確商家的違約責任,為商家利用合同欺詐消費者提供推責證據。

  二、利用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如一位消費者在南寧購買一輛上海大眾波羅轎車,宣傳資料標明方向盤助力配置是電動液壓型的,但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是機械液壓型,這兩種助力配置的差價是4000多元。

  三、利用合同設置消費陷阱。部分商家應消費者的要求籤訂了購車合同,但在合同中故意模糊核心內容,為欺詐埋下伏筆。如一位消費者要在南寧購買一輛東風牌貨車,在簽訂合同時,商家故意不填寫車輛品牌、型號配置和生産廠家,消費者交款提車時才發現“貨不對板”。

  四、商家承諾或宣傳表裏不一。目前,部分汽車銷售商在開展促銷活動時,就設置一些消費陷阱的流程,利用導購員的強勢宣傳誘導消費者,並且其宣傳優惠內容又不在合同中體現,僅憑導購員口説,致使部分維權意識淡薄,防範能力不強的消費者落入銷售商設置的消費陷阱,讓消費者無法拿到有效的維權憑證,如當場不開發票、不交車、不簽訂合同,不留文字的承諾給商家設置消費陷阱留下空間、時間,當消費者發覺上當時,已造成既定事實。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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