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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經營七種行為被禁(政策速遞)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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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1日電 (記者張洋)為了促進糧食生産,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務院法制辦于2月21日公佈《糧食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糧食是指穀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同時,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産、流通、消費活動,薯類除不適用收購許可、儲存備案規定外的生産、流通、消費活動,均適用本法。

  糧食流通一頭連著糧食生産,一頭連著糧食消費,是實現糧食資源優化配置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關鍵環節。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糧食收購、加工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糧食收購、加工活動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

  同時,根據徵求意見稿,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發黴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二)使用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三)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四)影響糧食質量的其他行為。

  從事糧食收購、批發和零售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三)惡意囤積哄抬價格;(四)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五)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六)壟斷市場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七)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行為。

  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徵求意見稿對完善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糧食生産、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進出口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糧食檢驗等方面作了規定,並且要求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制度,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情況,應當加強被污染糧食的監控,可以採取強制性檢驗、警示公告、干預性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等措施。

  同時,為了確保糧食的供應和價格穩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制度。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應當履行不低於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反之,應當履行不高於最高庫存量的義務。

  尤其是針對糧食産業的發展,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和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和用途,並且要求糧食風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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