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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將建水域佔補平衡制度 損壞設施最高罰1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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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廣州2月21日電(廖宴思 盧紹琨 林炳強)《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實施。21日,廣州市水務局表示,廣州市將建立完善水域佔補平衡管理制度,確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達到有效的保障。同時,實現從源頭上加大對城市內澇防治力度,加大了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罰10萬元。

  有專家認為,該《條例》是全國第一部對水務管理的地方性立法,其中,在水資源、水域、水務管理等方面都做出創新。

  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産開發,各地侵佔水域現象屢有發生,破壞了水生態平衡,不同程度引起局部的洪澇災害。《條例》對商業行為和房地産開發佔用水域明文禁止。第二十二條列舉了禁止佔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水域的行為包括: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房地産以及其他商業開發建設活動。

  同時,《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域佔補平衡制度,確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依法批准佔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被佔用水域的面積、水量和功能,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方案。

  城市建設地面硬底化和排水設施的不配套是導致城市內澇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專家指出,必須從源頭上控制排水秩序,採用透水材料、建設蓄水場所等工程措施,從而起到滯留雨水,緩和下游排水壓力的作用。對此,《條例》有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使建設後的地表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地表徑流量。改擴建市政道路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對排污單位和個人的排水監管,同時加大了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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