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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加班費不屬於補貼津貼 需正常繳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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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解答熱點問題,加班費不屬於補貼津貼,需按工薪收入納稅

  昨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同時,夫妻婚前財産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加班費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稅。而按照《勞動法》對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有納稅人諮詢: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對此,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夫妻財産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此外,針對有納稅人諮詢“夫妻婚前財産婚後加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問題,納稅服務司明確無需繳納印花稅。

  因為,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説的産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産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産可以變為共同財産,所以夫妻婚前財産,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産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産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産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據了解,解答上述兩個問題的“辦稅服務”欄目,是國稅總局為了普法便民,在其官網特別開闢的納稅諮詢欄目,該欄目承諾“有問必答”,同時,納稅服務司會每週集中回答網友提問較多的熱點問題。不過,納稅諮詢並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即不受理、不辦理,也不代轉各類具體的行政事項,如:各類申報、審批、備案等具體行政事項。

熱詞:

  • 個人所得稅法
  • 贈與關係
  • 加班費
  • 工薪收入
  • 補貼
  • 婚姻法
  • 勞動法
  •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婚前財産
  • 納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