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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樹傷到他人得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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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2月20日訊(記者 李寶然 通訊員 王蓉 胡科剛) 砍伐樹木時,未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致使傷到他人。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判決伐樹人邵某賠償被樹木劃傷的林某各項損失的70%,即8634.52元。

  2010年3月19日,邵某購買了莒縣某村河邊的三十余棵楊樹。當日上午,邵某到河邊伐樹。中午11點左右,伐到最後一棵楊樹,樹倒地時,劃到了路過此處,在樹林旁觀看伐樹的村民林某,結果導致他的左尺骨骨折。

  隨後,邵某立馬將林某送到莒縣陵陽鎮衛生院,當天又轉到了莒縣人民醫院進行繼續治療。林某住院治療了9天,住院診斷為“左尺骨骨折”,支出醫療費2707元。後經鑒定,林某損傷致左尺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莒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邵某在採伐過程中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間接造成林某受傷致殘。不過,林某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接近樹木採伐區時,對自身安全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在此次傷害事故中對造成自身損害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應當減輕邵某的賠償責任。

  莒縣法院判決邵某賠償林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金、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的70%,共計8634.52元。

  原審判決後,邵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8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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