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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規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外地派遣工享同等社保待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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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21日消息:從2月15日起,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滬開展勞務派遣業務且派遣員工超過25人的,在滬應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昨天下午,上海召開規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工作會議,就規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特別是加強異地勞務派遣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部署。

  去年5月以來,市人社部門在專項檢查中也發現,上海部分用工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採用異地勞務派遣用工的方式。由於異地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務派遣員工採取在外地參保繳費,其繳費水平和待遇標準都明顯低於上海,直接損害了員工的切身利益。

  異地勞務派遣一方面導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現象的産生,另一方面造成上海很難對這類用工企業形成有效的行政監管。為此,會議下發了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定的《關於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根據《試行意見》,無論本地還是異地勞務派遣單位,均需按照《就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自招用勞務派遣員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招工備案手續。

  《試行意見》還規定,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發生在上海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依法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照上海標準,在滬繳納社會保險。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滬註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保登記;未在滬註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勞務派遣協議雙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由上海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保登記。

  此外,《試行意見》還對連帶法律責任進行了落實。用工單位使用未在滬註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的員工,勞務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勞務報酬等待遇的,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先行承擔連帶責任。

  副市長姜平出席會議並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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