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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撿了個大便宜 馬某收購贓車被拘留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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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在省城西區開廢品回收站的馬某以1500元的價格收購了一輛嶄新的摩托車,馬某本以為撿了個大便宜,卻沒想到賣車人原來是偷車賊。2月16日,警方順藤摸瓜找到了馬某,並以涉嫌掩飾犯罪所得罪將其拘留。

  原來,幾日前,兩個小夥子前往馬某的廢品回收站向馬某出售一輛嶄新的摩托車,還説這輛車原價約1萬元,由於相關憑證丟了,現在只賣1500元,馬某見有利可圖便買下。被警方拘留後,馬某認為,自己是善意取得,沒有犯罪。

  據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介紹,馬某的行為不屬於善意取得,構成了掩飾犯罪所得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屬犯罪: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於是否“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法律規定,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從所述案情看,賣車人謊稱相關憑證丟失,又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出售,馬某應當知道該車可能是盜搶的,即明知是贓物。因此,其買贓的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而符合掩飾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作者:吳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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