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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嚴厲打擊新類型詐騙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9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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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7日訊 記者許躍芝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類型詐騙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説,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公私財産權益保護不斷出現新的司法需求。與之相關聯,詐騙犯罪活動也出現了許多新手法,造成許多新危害。

  司法解釋明確了詐騙款物的依法追繳和善意取得問題。其中規定,對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是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是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是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是對方取得詐騙財物係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規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