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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基金:現代意義的公司債券是怎樣誕生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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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從漢字結構來看,“人”字旁指“借款人”,“責”指“利息”,兩者合起來即表示“負擔利息的人”。債券乃是一張借條,是一種法律規制和社會道德規範下的信用體現。

  唐代的借貸債券稱為“出舉”,《雜令》的“公私以財物出舉”條雲:“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原則上國家既不參與、干預借貸契約的訂立過程,也不參與或干預其正常履行。不過為了防止自古以來就産生的高利貸現象,《雜令》也規定債券最高利息率的限制,即“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同時也規定了利息的總量控制,“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利息總量不得超過本金,否則官府將介入、干預。

  古羅馬時期並不禁止放貸取息。羅馬法允許有息放貸,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12%。而《聖經 舊約》的《申命記》禁止上帝的子民猶太人相互放高利貸,只准許他們向外族人放債。歐洲中世紀的教會對於高利貸的鞭撻可謂不遺餘力,甚至對於正常的低息借貸也排斥。這種情況一直等到宗教改革運動才得到改變,加爾文重新詮釋《聖經》,聲稱《聖經》並不禁止高利貸,自然法允許高利貸,放債是幫忙,任何勞動都應得到報酬。在宗教改革中實行新教的瑞士、英國和荷蘭都先後廢除了高利貸禁令,為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掃除了融資的障礙。

  1602年,具有國家職能、向東方進行殖民掠奪和壟斷東方貿易的商業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最初的東印度公司章程中規定資本積累以10年為限,然後做一次全面清盤,接下來再為下一個10年的航海探險重新籌集資金。由於當時到東印度的航路所耗費的時間很長,平均大約是18個月,再加上裝備船隻和處理貨物所花費的時間,這就使得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投資者需要等待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才能看到回報。為此,荷蘭東印度公司決定發行債券,第一張現代意義的公司債券由此誕生了。這是世界金融發展史上重要的一頁。自此,債券從私人契約變為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這意味著出現了公司實體而非個人或者政府的債務。

  1794年,第四次英荷戰爭爆發,荷蘭戰敗導致1795年荷蘭這個商業帝國的瓦解。179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從此徹底終結了自己乃至阿姆斯特丹和荷蘭的輝煌,但東印度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卻留在歷史長河中。

  如今,個人投資者由於受多方面限制,無法直接投資于債券,而可以通過投資債券型基金達到投資于債券的目的。從2月13日起發行的廣發聚財信用債基,即以公司債、企業債為主體的信用債為主要投資對象,力爭為廣大投資者謀取債券投資的穩健增值。(廣發基金市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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