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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反賭審判,讓無數人清醒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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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記者 李志剛

  “足球大審判”首批案件的一審宣判已經結束。記者從各種渠道了解到,遼寧丹東、鐵嶺中院此次做出的宣判,對於中國足球界的直接從業人員,造成了很大的衝擊。“這次我真的是長見識了,從前認為不是什麼事的事情,原來是一種犯罪。要引以為鑒啊!”昨天,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中超俱樂部官員向記者表示。

  他發出這樣的感慨,絕不僅僅是因為楊一民、張建強這些“大魚”的宣判,更是因為第一批宣判的39人中,那些不引人注目的“小魚”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更發人深思。

  “掮客”免費也有罪

  數年之前,甲俱樂部想讓乙俱樂部放水,乙俱樂部老闆派出工作人員L與甲方交涉,甲、乙兩傢俱樂部最終達成一致,在這個過程中,乙俱樂部的工作人員L並沒有為自己謀取到任何實際利益,但這次L卻依然被認定為有罪。由於情節不算嚴重,且被認定是從犯,L在此次宣判中最終被“判一緩一”。但過去兩年的時間裏,他一直被羈押在遼寧,付出的代價已然非常沉重。免費的“掮客”同樣有罪,這足以為中國足球圈內的一些所謂“熱心人”敲響警鐘。

  球員也能“職務侵佔”

  在這次一審宣判中,D球員被認定犯有“職務侵佔罪”。D及其辯護律師辯稱:“球員沒有所謂的職務便利”,但這條説法並沒有被法院採信,法院最終認定D等人“接受指派和授權,從事特定事項,該事項使得被告人有權利、有機會具有了實際控制本單位錢款的便利條件,他們利用此身份和權限截留、私分賄賂款的行為即屬利用職務之便,這符合職務侵佔罪的客觀特徵”。

  “仗義”疏財也追責

  在這次一審宣判的一個案件中,北方某俱樂部的主教練G、助理教練J,收到南方某俱樂部的60萬元賄款,G只拿了3萬,J只拿了2萬,其餘的全都分給本俱樂部其他教練、隊員以及作為俱樂部的公款使用。這樣的事兒,足夠仗義吧?但就為了不能算多的3萬元,G卻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J則為了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收3萬判3年,這是不是有點太重了?一位法律專家特意向記者解釋 “這其實已經算是從輕判罰了”,“我們不能只關注G本人從中分了多少錢,更應該注意到G和J是此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中間,G、J分別被判了3年和2年,應該已經是考慮到他們退贓積極、態度端正了。”

  上不上場一個樣

  前無錫中邦隊有多名球員此次在鐵嶺中院接受了宣判,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此前在交待完情況、完成“退贓”之後便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返回家中,直至2011年11月中旬才接到通知,重新到遼寧一些指定的看守所“報到”。在無錫中邦的這批涉案球員之中,一位Z姓球員自認最冤,因為他當時在那場假球中沒有得到過出場機會。

  但是法院方面最終認為,儘管Z確實未上場,但事先接受請托,使得其他被告人排除了其一旦出場比賽可能造成的妨礙,與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合意,對各被告人之間共同犯罪的達成起到了現實作用,且於事後參與分贓,其行為屬於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

熱詞:

  • 球員
  • 審判
  • 客觀特徵
  • 反賭
  • 甲俱樂部
  • 助理教練
  • 被告人
  • 職務侵佔罪
  • 仗義
  • 主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