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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賠償申請法院應出具憑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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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對法院審查處理這類案件的立案審查機構及有關立案標準等問題予以統一規範。

  統一審查立案機構

  新司法解釋規定,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即由收到申請的法院立案部門統一負責審查立案。

  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後,賠償案件的立案條件相應放寬,審查立案更為簡便易行。目前法院對於各類案件的立案及信訪接待工作,均統一由立案信訪部門負責,絕大多數的法院設立了立案及信訪接待窗口,有的實行“一站式”服務,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及信訪接待工作一併歸入,既體現法院審查受理各類案件的平等保護,也使得賠償請求人從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務中受益,便於其更加及時、方便地行使賠償請求權。

  逾期不決定可復議法院出憑證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憑證後,如逾期不作決定,賠償請求人可據此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可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為貫徹落實法律加大人權保障的精神實質,體現法院司法為民宗旨,新司法解釋將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收訖憑證的規定加以延伸,規定不論是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提出賠償申請,還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法院均應向賠償請求人出具收訖憑證。

  立案條件列舉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向其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以及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這兩種情況,法院要進行主體資格、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有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等六項內容審查,符合條件才予立案。

  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向其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以及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經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仍不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這兩類情況,法院僅需審查是否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書(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排除不可抗力等兩項內容,即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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