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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詳解足壇反腐宣判 稱楊一民張建強"判得不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1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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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原中國足協高官楊一民在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一審判決。圖為楊一民在法警的押送下進入法庭。中新社發 于海洋 攝

  中新網北京2月18日電 (記者 張中江)中國足壇反賭掃黑系列案件18日繼續進行一審宣判。楊一民、張建強因受賄罪分別獲刑10年零6個月和12年。律師萬方亮認為,上述判罰並不重。

  原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國足協副主席楊一民是反賭案首批審判人員中職位最高的官員,曾和原足協主席謝亞龍、南勇並稱“足協三巨頭”。在2011年12月的庭審中,楊一民被指控受賄125.4萬元,涉案共22起41項。 原足協裁判委員會秘書長、女子部主任張建強,涉案金額更高,達到273萬元。

  此前有媒體採訪法律界人士指出,楊一民、張建強等人由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再加上受賄金額巨大,他們的刑期將遠比陸俊、黃俊傑等裁判重。預計楊一民的刑期將超過10年,而張建強恐怕會被判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18日上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中新網記者就此採訪了中淇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方亮。他表示,上述兩人最終都“判得不重”。對於涉案金額巨大的案件,法律規定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楊一民按國家工作人員定罪 律師詳解如何判別“人情”與受賄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楊一民的辯護律師曾希望利用楊一民在足管中心和足協的不同身份,來減輕其罪行。法院最終還是按照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來定罪。

  如何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萬方亮表示,這要看當時是以什麼身份受賄的。如果他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對其他人施加影響,以達到行賄人的目的,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受賄罪。

  在涉案金額上,楊一民的律師認為,125.4萬中很多是“人情往來”,不能算為受賄。如何判斷“人情禮”與“受賄”?萬方亮表示,一般送些小禮品、土特産之類的,就屬於人情往來。但要是送幾萬塊錢,就不能算了。五千塊錢以上的,往往會被認定為受賄。而且,如果行賄人員不止一次以各種名義送錢,後來求上門辦事。那麼也可以累積計算,認定為受賄罪。

  張建強並未“數罪並罰”

  在此前的庭審環節中,公訴方指控張建強犯有兩項罪名,即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曾有法律人士分析稱,張建強可能會面臨“數罪並罰”的局面,被判15-16年左右。

  對此,萬方亮表示,如果按照兩項定罪,張建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可能是按3年以上10年以下來量刑。數罪並罰亦並非簡單的相加計算,綜合量刑的話,會有十多年,但也不會太多。

  18日的宣判結果出爐後,張建強僅有受賄罪一項,並沒有出現辯護方所不希望看到的“數罪並罰”局面。

  楊一民、張建強兩位重量級人物宣判後,長期關注足球領域的法律專家郝勁松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此次宣判“整體判得非常輕,可以説是雷聲大雨點小。對於未來的中國足壇,無法起到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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