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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理財産品是否應更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龍虎網-金陵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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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金菁

  “前兩天我去一家商業銀行買理財,客戶經理竟然連合同都沒有給我自己看完,就急急忙忙地讓我簽字確認。”本週,一些讀者給本報打來電話表示了自己在銀行購買理財産品時遇到的一些疑惑。

  介紹不清如霧裏看花

  市民李女士向記者抱怨,自己購買理財産品時,客戶經理只是簡單地介紹産品的期限、收益等,然後催著説:“説明書就不用看了,再不買額度就沒了。”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的銀行理財産品大都走“資金池”模式。但這個“池子”裏面有些什麼標的,銀行多以“投資于多種資産組成的資金池,包括優質企業的收益權、信貸資産”等字眼一筆帶過,並不明確公佈。

  而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就規定,除收益率這個信息提供給投資者以外,還要把理財産品的不同風險信息提供給投資者。這樣投資者就可在收益率和風險間選擇。

  據了解,為了應對新管理辦法,各商業銀行在2011年年末時就已經陸續開始對理財産品的説明書進行調整修改了,中行、深發展等銀行的産品説明書中也明確指出該産品的風險等級以及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型等,興業銀行在新的合同文本中也特別增加了“客戶權益須知”及“風險提示”專頁,之前,這些內容都是並在産品説明中,並沒有單列強調。

  而許多像李女士一樣的市民都表示,“到銀行買産品還是希望理財師能耐心地講明一些風險情況,我想這應該也是理財師應盡的義務吧。”

  片面強調“最高預期收益”

  而事實上,對理財産品的風險,銀行工作人員要麼是客戶不問便不提,要麼是籠統或含糊帶過,只重點談預期收益,而且強調“最高預期收益”。雖然多數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中有風險提示,但風險條款往往繁雜生澀,很難讓投資者對單個具體産品的風險産生警覺;同樣,風險評估問卷大同小異的大一統現象明顯,針對單個産品的問卷設計卻較少。

  銀監會2009年65號文件《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向客戶充分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

  而客戶購買銀行理財産品時,大多只模糊地知道“這是一個賺錢的項目”,即使知道自己的理財資金是用來買股票或債券的,也很少知道具體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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