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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量刑體現裁判新角色 中國足球必須管辦分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2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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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逸生律師事務所潘向寧深圳晚報記者黎曉斌整理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次對4名足球裁判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了宣判。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兩者區別的重要前提就是犯罪主體的身份問題,即犯罪嫌疑人是否為公務員。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比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重,最高可達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最高刑期僅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中國足協到底是民間組織還是政府機關?足協所有人員是有行政級別的在編公務員序列,足協人員要行使國家體育總局足球管理中心的國家行政單位職權,即一個班子兩套牌子。而足球裁判是受中國足協指派擔任聯賽裁判職務的,因此如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對相關人員定罪(受賄罪)量刑,可以説是符合法律規定的。2003年曾經轟動一時的足球裁判龔建平案件,法院就是依據刑法以受賄罪判處龔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

  而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次定罪量刑,表明了法院對我國足球裁判角色作出了不同的認定。如果從中國足協是一個民間組織的觀點去看,足球裁判被認定為非公務員,那麼法院的認定也是正確的。

  前後兩種判決均是對受賄的足球裁判作出的,但因為對其中身份認定不同而導致定罪量刑大相徑庭。本人認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足球裁判定罪量刑,與國際足壇裁判員的身份更吻合。中國足球必須真正“管辦分離”,讓足球裁判員成為名副其實的“職業裁判”,法院審判中認定足球裁判為非國家公務員更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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