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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違規固當懲 曝光著實欠妥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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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濟南警方首次實名曝光了今年1月查處的260名酒駕司機。該地警方表示,今後將在媒體上建立酒駕違法犯罪曝光臺,定期對酒駕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實名曝光。特別是要對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公職人員,堅持依法查處、堅決曝光。

  酒駕該懲,近來已是公論。而且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明確懲處規定。

  當然,我們應承認,人性複雜,法律不可能控制住每個人的自由意志,即使是再大的懲處力度,也不可能完全杜絕酒駕現象。這就好比,雖然法律規定殺人償命,但故意殺人案件卻仍在發生。

  那麼,我們能不能為了進一步減少故意殺人案,在殺人者償命外,還要誅連其九族呢?當然不能;同樣道理,我們也不能為了進一步減少酒駕現象,就可以任意在現有的懲處條例之外,又給肇事者加上不應有的懲處。

  我們相信,濟南警方的“曝光”手段,可大大震懾酒駕者,尤其是對其中有身份地位者。因此一定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我們不得不提醒,這種看似大快人心的舉措,實質上卻有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之嫌。

  我們知道,即使是故意殺人案,如果不是規定要公開審理的,法院也沒有權利將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任意在媒體上公佈,而媒體即使進行案件報道,也會以“某某”替代真名。在國際上,罪犯在被抓捕或不得不出現在媒體面前時,大多會被允許帶上黑頭罩,以免曝光。

  違反交規固然是過錯,但酒駕者有維護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與隱私的權利,這種權利與身份無關,它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曝光在實質上是對法律的超越,當這種行為反復發生,或者超越法律的尺度越來越大,每一個公民,都有被傷害的可能。今天可以曝光你的名字,明天也許就演變成拿你去遊街示眾──這種危害恐大大超過了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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