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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金哨"陸俊獲刑五年半罰金10萬 楊一民明日將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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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丹東2月17日消息(記者王宇)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上午,足壇反賭掃黑系列案件開始進入一審宣判的階段,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去年年底在該院審理的五起案件,前國際級裁判黃俊傑、陸俊、周偉新、萬大雪,以及前中超公司總經理呂鋒等人分別受到有期徒刑等處罰。

  昨天的宣判在丹東中院的兩個法庭同時進行,黃俊傑、陸俊、萬大雪三人在同一個法庭,周偉新和中超公司相關涉案人員在另一個法庭,上午九點二十分左右,在黃俊傑案件宣判之後,陸俊走上被告人席,審判官開始宣讀對他的一審判決書。

  被告人陸俊,男,1959年3月出生於北京市,于2010年3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去年十二月,陸俊等五起案件的被告人在丹東中院出庭受審,經過偵查和審理,幾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經審理查明,1999年到2003年間,被告人陸俊接受他人讓其在比賽中給予關照及聯絡打假球的請托,先後7次非法收受瀋陽華晨金客,上海申花SVA文廣,山東魯能泰山,遼寧足球俱樂部等參賽方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1萬元。

  經過對案情的審理和分析,丹東中院對陸俊等人所犯罪行,以及定罪標準做出了判斷。

  發院認為,被告人陸俊身為國家級國際級裁判,受中國足協指派,擔任國內足球比賽的裁判員,其利用執裁國內足球甲A聯賽、足協盃等比賽的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請托,並收受請託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被告人到案後,主動坦白犯罪事實,也能夠退繳本人所得的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丹東中院對已經審理的五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根據被告人陸俊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根據刑法第163、12、67、6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8萬元,依法追繳。

  除了陸俊之外,黃俊傑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萬大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周偉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另外各處罰金,原中超公司總經理呂峰則由於犯行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與呂峰同案的其他四位被告人和一個被告公司也各自受到處罰。

  在宣判之後,所有被告人都表示服判,部分被告有可能提起上訴。

  明天上午,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將對去年年底審理的足壇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出庭聽判的被告人包括楊一民、張建強等前足協官員,以及一批來自職業俱樂部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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