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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屋頂不得設戶外廣告 穗下月1日起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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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下月1日起實施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規劃局獲悉,《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將於下月1日起執行。利用建築物屋頂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情形在廣州將被嚴令禁止。另外,交通標誌10米範圍內、公交站牌5米範圍內、騎樓立柱面等也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規範》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不得利用建築物屋頂、城市橋梁、立交橋、臨街建築物玻璃等。

  此外,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地點還包括:國家機關、學校、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標誌性建築的用地範圍和建築控制地帶內(招牌除外);交通信號燈、指路牌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

  為了保證交通安全不受影響,《規範》還規定不得在交通頻繁的道路交叉口設置戶外廣告;高、快速路兩側50米範圍內、路口1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除道路隔離欄外的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10米範圍內,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郵筒、出租車停靠點招牌等設施5米範圍內,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過江隧道、公路收費站等人流和車流出入口10米範圍內,大量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築出入口兩側各5米範圍內,均亦不準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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