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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屋頂禁設廣告牌 臨時廣告不得設超3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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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戶外廣告管理新規將實施,橋梁和立交橋、臨街建築物玻璃也被禁設

  (記者 田桂丹) 利用建築物屋頂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情形在廣州將被嚴令禁止。記者昨日從市規劃局獲悉,《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已經于去年12月13日由市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交通要道口禁設戶外廣告

  《規範》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不得利用建築物屋頂、城市橋梁和立交橋、臨街建築物玻璃等。

  此外,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情形還包括:在國家機關、學校、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標誌性建築的用地範圍和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利用交通信號燈、指路牌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置的;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依附於行道樹或遮擋綠化景觀設置的等等。

  為了保證交通安全不受影響,《規範》還規定不得在交通頻繁的道路交叉口設置戶外廣告;高、快速路兩側50米範圍內、路口1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

  除道路隔離欄外的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10米範圍內,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郵筒、出租車停靠點招牌等設施5米範圍內,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過江隧道、公路收費站、立交橋落地匝道、軌道交通等人流和車流出入口10米範圍內,大量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築出入口兩側各5米範圍內均亦不準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臨時廣告不得設超3個月

  根據《規範》,平行于建築外墻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和寬度不得超出建築物外輪廓;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50米;不得在建築主體的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戶外廣告;在建築立面上設置的戶外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墻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3。

  除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設置路段的商業建築外,不允許在樓梯扶手、臺階設置戶外廣告; 除優化設置路段的商業建築以外不允許在建(構)築物外墻設置實物造型廣告;騎樓立柱面及立柱間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

  垂直于建築物外墻設置的情形則只限于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設置路段、建築主體墻面以及騎樓檐下。而且,廣告的外沿距離建(構)築物的外墻不得超出1.5米,且不超過臨路路面寬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於4.5米,在有上蓋的人行通道上方設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於3米。

  騎樓檐下垂直墻面戶外廣告下沿距離地面不得少於3米,廣告寬度應與騎樓通廊等寬,不得超過騎樓外墻面,厚度不得大於0.3米。

  《規範》禁止在規劃道路紅線內設置落地式的臨時戶外廣告。在建樓盤的臨時戶外廣告上沿的設置高度不得超過24米,設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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