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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樓頂將禁設廣告招牌 4月1日起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3: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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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某樓頂的廣告牌拆得只剩下框架(資料圖片)羊城晚報記者蔡惠中 實習生蘇俊傑攝

  市規劃局表示2012年4月1日起執行,《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還要求及時維修更換破損的戶外廣告

  報道:利用建築物屋頂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在廣州將被禁止。記者15日從廣州市規劃局獲悉,《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已于2011年12月13日由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據悉,《規範》連同已頒布實施的《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廣州市戶外廣告佈局專項規劃(2011 -2015)》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管理規範體系,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及空間設置、形式形狀、尺寸材質、色彩亮度等作了嚴格規定,為廣州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提供了明確指引。

  一大批地方禁設廣告招牌

  《規範》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不得利用建築物屋頂、城市橋梁和立交橋、臨街建築物玻璃等。

  此外,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情形還包括:在國家機關、學校、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標誌性建築的用地範圍和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利用交通信號燈、指路牌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置的;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依附於行道樹或遮擋綠化景觀設置的等等。

  《規範》還規定不得在交通頻繁的道路交叉口設置戶外廣告;高、快速路兩側50 米範圍內、路口100 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

  除道路隔離欄外的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10 米範圍內,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郵筒、出租車停靠點招牌等設施5 米範圍內,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過江隧道、公路收費站、立交橋落地匝道、軌道交通等人流和車流出入口10 米範圍內,大量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築出入口兩側各5米範圍內均亦不準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工地圍墻公益廣告須居半

  《規範》還要求,禁止利用建設工地圍墻以外的圍墻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

  根據《規範》,建設工地圍墻戶外廣告中的公益廣告不得少於工地圍墻戶外廣告總面積的1/2。

  對於附著于市政設施、公共設施的戶外廣告,《規範》規定人行天橋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在二層步行連廊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只允許面朝連廊內部設置;禁止在地下人行隧道出入口樓梯的兩側墻面設置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的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位於道路中央的BRT 候車亭只允許在面向站臺一側設置戶外廣告,禁止在面向社會機動車道方向設置戶外廣告;禁止設置以戶外廣告形式功能為主的垃圾桶、座椅、公共電話亭等城市傢具。

  另外, 除專項規劃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戶外電子顯示屏只允許在建築高度不超過24 米的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裙樓設置,且其上沿距地面的距離不得大於建築退讓道路側石最小距離的一半。

  根據《規範》,平行于建築外墻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和寬度不得超出建築物外輪廓;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50 米;不得在建築主體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戶外廣告;在建築立面上設置戶外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墻面(扣除窗戶)面積的1/3。

  除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設置路段的商業建築外,不允許在樓梯扶手、臺階設置戶外廣告;除優化設置路段的商業建築以外不允許在建(構)築物外墻設置實物造型廣告;騎樓立柱面及立柱間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

  垂直于建築物外墻設置的情形則只限于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設置路段、建築主體墻面以及騎樓檐下。而且,廣告的外沿距離建(構)築物的外墻不得超出1.5 米, 且不超過臨路路面寬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於4.5 米,在有上蓋的人行通道上方設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於3 米;騎樓檐下垂直墻面戶外廣告下沿距離地面不得少於3 米,廣告寬度應與騎樓通廊等寬, 不得匸 ! 超過騎樓外墻面,厚度不得大於0.3 米。

  臨時廣告不得超過3 個月

  《規範》禁止在規劃道路紅線內設置落地式的臨時戶外廣告。在建樓盤的臨時戶外廣告上沿的設置高度不得超過24 米,設置時間不得超過3 個月。

  此外, 促銷等經營性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一般時限為1 天至3 天;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活動批准期限。《規範》規定臨時戶外廣告到期後不得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於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 日內自行拆除。

  設置充氣拱門的, 跨度不得超過10米,高度不得超過5 米。燈桿、電桿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城管説廣告破舊就得翻新

  戶外廣告破損了要及時維修更換。《規範》要求,戶外廣告應無殘缺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廣告,應保持顯示完好。如有殘缺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或顯示不完整, 應于一週內維修或更換。

  對電腦噴繪形式的戶外廣告, 應每6個月清理維護一次,確保噴繪畫面完好整潔。設置在道路兩側的落地式燈箱廣告、公交候車亭等設施上燈箱廣告應每週清理一次, 確保燈箱廣告牌面完好整潔;設置在建(構)築物其它位置的燈箱廣告,每三個月應清理一次。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裁定為破損殘舊的戶外廣告,廣告設置人應于一週內維修翻新。

  為了減少光污染,對於戶外廣告的照明度、亮度、色彩等,《規範》也作出了詳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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