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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過度解讀“追責酒駕同飲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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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當地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的女性王某,因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受到了處罰。( 2月15日《人民日報》)

  在若干次媒體轉載中,核心都在“同飲者被處罰”,這恐怕是一種選擇性解讀。

  按照濟南新政,未盡到勸阻義務的“同飲者”,沒有法律責任,接受的是批評教育,更進一步的,則是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起到警示作用。這就是説,酒駕同飲者將受到的連帶責任,僅僅是一種批評教育,而不是處罰。

  批評與處罰,顯然是兩個概念。追責只是一種批評手段,不僅可以解除公眾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的恐慌,而且更重要的是將促使警方對下一步依法進行詢問、抄告其單位等採取更為審慎的態度,謹防過度執法對公民合法權益構成侵犯,反而給自身帶來執法犯法的麻煩。

  本來,無論是警方還是社會,既有處罰酒駕的義務,更有宣傳教育“酒駕給個人和家庭以及他人帶來極大危害”的責任。當有人在餐桌上因被他人勸酒而導致醉駕乃至致人傷亡事故的,想必那些同飲者和勸酒者也是脫不了干系的,民間早有相應的責任分擔先例,即使同飲者和勸酒者沒有遭到經濟索賠,但必然也會受到良心的煎熬和輿論的譴責。所以,提出對酒駕同桌進行批評教育也是有其民意基礎的,不妨逐步加以完善。(周稀銀)

  (來源: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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