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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同飲者被“處罰”並無不妥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3: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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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溪(教師)

  2月10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將因未盡到勸阻義務而受到相應的處罰。(2月15日《 人民日報》)

  醉酒駕車,危害性之大,早已經是眾所週知了。而對酒駕同飲者連同被“處罰”,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醉酒駕車的可能性,在我看來,並沒有不妥。

  據了解,同飲者受到的“處罰”,並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是一種批評教育,其目是起到警示作用。顯然,這麼做,也是應該的。

  在酒桌上,不可能一個人自飲到醉酒的程度,往往多是和同桌的人一起喝的,如果明明知道對方要駕車,還要勸人家喝酒,在看到人家唱醉酒之後駕車,竟然不加以勸阻,顯然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是對法律的一種漠視。如果説人醉酒了要駕車,是出於一種無理行為,而頭腦清醒,卻冷眼看著人家醉酒駕車,從某程度而言,要遠比醉酒駕車更惡劣,因為此時你的大腦是清醒的。這樣的行為,理應受到相應的懲罰。

  具體到那位和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女性王某,明明知道李某已經醉酒,竟然不加以勸阻,竟然還與其同車而行,這樣的行為實在太惡劣,不顧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這樣的行為難道不該受到“處罰”嗎?

  其實,“處罰”也並非是一概的,而是通過技術設備的甄別,來確認其是否也存在酒駕的行為,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應該説,這樣的“處罰”是相當輕的,想必單位的“加強教育”也只不過讓領導説幾句,有時候碰到領導“客氣”的,恐怕連説都懶得説了。

  酒駕同飲者被“處罰”並無不妥,而且同桌飲酒者對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負連帶責任,在國內外都有類似的案例。只要交警能夠弄清事實,按事實“處罰”,想必會驚醒更多的“提醒人”。多些提醒,多些勸阻,就會少很多交通事故,也能夠讓更多的人免去交通事故之凶險。(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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