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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連坐”于法無據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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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全面推行的醉駕“連帶責任制度”,筆者並不贊同。因為,從情理上講,筆者倒同意擔負一些道義上責任,換言之,我有一定的責任去勸阻喝酒者,但並非要承擔法律責任。倘若喝酒的人非要醉酒駕車,我要是沒有及時制止,就要承擔與醉駕者相關的法律責任,似乎有些不合情理了。

  正如有論者所言:“倘若按照濟南交警的思維,追責延伸到餐桌遠遠不夠,還應該進一步延伸到酒樓飯店,甚至千里之外的酒廠。如果沒有酒樓飯店提供‘犯罪場所’,如果沒有酒廠企業提供‘作案工具’,也就不存在什麼酒駕以及醉駕了。這算什麼事呢!”

  倘若再從法律的視角來審視,普通公眾並沒有這樣的法定義務,既然沒有這樣的義務,如果實施“連坐”,就缺乏足夠的法律參考依據。與此同時,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的法律,它只賦予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權力,並沒有賦予對同桌喝酒人處罰的權力。如果要對這部分人實行“連帶責任”,就必須通過人大機關,依法對現行的相關法規進行修改後,再付諸實施。

  事實上,醉駕“連坐”除日本有相應規定外,鮮見其他國家執行,這意味著,醉駕“連坐”並不是國際通行做法,在現實中執行也存在很大難度。我想,現在的公眾對於交警嚴查酒駕大都持贊同態度,進一步關心的是,如何保障在執法過程中真正做到公平公義,對這種同飲“連坐”的新做法,還是應慎之又慎才好。

  吳睿鶇(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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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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