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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飲“追責”並無不妥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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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將因未盡到勸阻義務而受到相應的處罰。(2月15日《人民日報》)

  眾多媒體和社會輿論都把濟南治理酒駕的這一措施稱之為“同飲者連坐”,雖然在文字表述中也多加上了引號,但更多的普通公眾往往望文生義,把“連坐”想象得很嚴厲,像酒駕司機一樣被拘留和罰款,從而質疑這一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濟南交警採取的“追責同飲者”的措施,只有兩項基本內容:一是在司機酒駕被查獲後,對同飲者進行詢問;二是對沒有履行勸阻義務的同飲者抄告其所在單位,由單位進行教育。司機酒駕和醉駕分別屬於嚴重行政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執法機關要全面調查收集證據,以確定司機的違法性質、情節等事項,調查詢問同飲者是必然的,是執法機關的職責所在,並無不妥。

  至於在查明同飲者未盡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後,交警將情況抄告所在單位的“處理”,也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這説明單位對所屬人員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法定義務。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把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及無視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人員交所在單位教育,也是上述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

  從上述分析看,濟南交警關於“追責同飲者”的措施,其實並非“新政”,不過是更加嚴格執法、全面貫徹實施交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而已,沒有什麼可質疑的。

  李克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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