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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屋頂騎樓立柱禁設廣告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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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新規範4月1日實施 11種情形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本報訊 (記者杜娟)市規劃局網站昨日發出公告,《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下稱《規範》)4月1日開始實施,對全市的廣告設置進行了嚴格規範,所有建築物屋頂禁止設立戶外廣告和招牌。

  不少高樓樓頂都設有招牌,是不是這些招牌都要被拆除呢?

  此前,城管部門曾表示,已經同相關單位通氣,告知《規範》的禁止規定,並與相關單位協商如何對屋頂招牌進行轉移設置。規劃部門則表示,考察北京、上海、深圳等其他城市的做法,都是嚴格禁止在建築物頂部設置廣告和招牌的,所以這項禁令並不是廣州獨創。

  新規對於騎樓廣告設置也有詳細規定:對於底層以上有出挑結構的建築(包括騎樓),戶外廣告應設置在廊道內側和出挑結構以下,戶外廣告的下沿不得低於門楣上沿,且總高度不得大於3米;出挑部分的底部距離地面小于3米時,允許將戶外廣告設于建築出挑部分的墻面上;戶外廣告的下沿不得低於建築出挑部分的樓板,上沿不得高於二層窗戶下沿,且總高度不得大於3米。騎樓立柱面及立柱間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只能設在廊道內側和出挑的墻面上。

  現在,不少在建樓盤將大大的聯絡電話設在墻身上。《規範》明確,在建樓盤的臨時戶外廣告,其上沿的設置高度不得超過24米,設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臨時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於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

  《規範》明確:戶外廣告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減少光污染。廣告不宜使用紅色的燈光作為照明光源。

  《規範》要求,對戶外廣告鋼結構防腐保養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對電腦噴繪形式的戶外廣告,應每6個月清理維護一次。設置在道路兩側的落地式燈箱廣告、公交候車亭等設施上的燈箱廣告應每週清理一次;設置在建(構)築物其它位置的燈箱廣告每3個月應清理一次。

  11種情形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1.在國家機關、學校、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

  2.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3.利用建築物屋頂的;

  4.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的;

  5.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

  6.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7.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8.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9.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10.利用行道樹或者侵佔、損毀綠地的;

  11.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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