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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離婚媳婦無權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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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2月15日訊(記者 牟張濤 通訊員 許秀雙) 父親給即將結婚的兒子購買了一套房産,並將房産證登記在小兩口名下,後因雙方離婚,女方提出分割房産。近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依法判決,“兒媳婦”無權分割房産,産權由男方所有。

  張某(女)與李某(男)于2009年4月21日登記結婚。婚前,李某的父親以李某的名義花24萬餘元購買了房屋一套,作為小兩口的婚房。當年9月21日,李某的父親書寫了一份證明,將房屋登記到李某、張某名下。李某、張某在房産證上登記了名字。

  之後,小兩口因感情不和,張某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該房産。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認為,該房屋係張父出資購買,且在該房屋辦理房産證之前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産權歸被告之父母所有。即使該房屋登記到原、被告名下,二人仍無權處分該房,不予分割。

  一審判決後,張某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應視為是原告父母對原、被告的贈與行為,應按物權法的規定對涉案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産依法分割,遂提起上訴。

  德州中院二審認為,涉案房産購買時間是在雙方當事人結婚之前,購房款由張某之父全額出資。2009年9月21日,雙方當事人在涉案證明上簽字,雙方認可涉案房登記到雙方當事人名下,但産權歸被上訴人的父母所有,雙方當事人無權處理和出賣該房産。因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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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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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 夫妻共同財産
  • 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