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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猝死於食堂 法院判定為工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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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服狀告鑒定工傷的白雲區人社局,法院駁回請求

  2010年5月,麥先生的父親在就職的公司打過考勤卡,到公司二樓食堂吃早餐時突發疾病暈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經麥先生申請,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白雲區人社局)認定其父為工傷,麥父所在公司不服,將白雲區人社局訴至法院。近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麥父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發生在公司飯堂進餐時,屬於“工作崗位”的範疇,因此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死於食堂是工傷

  2010年5月10日,普普通通的一天,在某公司生産車間負責雜工工作的麥父,像往常一樣,早上8點左右回公司打考勤卡,隨後來到公司二樓食堂吃早餐,麥父在用餐時突然暈倒,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當日10時5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院診斷,麥父的死亡原因為心跳呼吸驟停、蛛網膜下腔出血。

  在辦完父親的後事後,麥先生向白雲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白雲區人社局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麥父突發疾病死亡視同為工傷。

  該公司不服該認定書,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該局于2011年3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白雲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麥父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公司認為麥父是利用工作時間吃早飯,公司食堂不是其工作崗位,工傷決定認定麥父在工作崗位上是錯誤的。

  法院:食堂也屬工作崗位

  一審白雲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麥父是在上班時間之內,在公司食堂進食早餐的過程中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有諸多證據證實,因此,足以認定為工傷。

  判後,該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審理後認定,麥父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發生在公司飯堂進餐時,屬於規定中“工作崗位”的範疇。據此,駁回麥父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崗位”界定

  該案中,麥父突發疾病去世的“食堂”是否為其工作崗位,成為麥父工傷認定的關鍵。對此,法院相關人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公司在上班時間內為勞動者提供早餐供應,其主要目的亦在於為勞動者更好、更方便地從事生産勞動提供福利保障,進食是為工作進行準備活動與工作之間除存在時間上的順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不應割裂開來認定。

  (編輯 余元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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