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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試作弊不授予學位法院支持學校處罰決定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2: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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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為2011屆的上海杉達學院學生金天、陶成,分別在2008年至2009年學年第一學期的兩門課考試中作弊,被校方處以留校察看處罰。2011年7月,學校以此為由,不授予兩人學士學位。當年10月,金、陶二人分別起訴母校。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金、陶二人告學校一審均敗訴。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學校嚴厲的校規,是否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違背了立法本意。

  作弊

  2007年9月,金天和陶成在上海杉達學院的全日制本科學習,兩人的專業均為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2008年11月12日,在大二上學期的“英語精讀(三)”課程考試中,金天作弊被抓,學校對其處以留校察看和該科被判為零分的處分。幾乎同一時間,同專業的陶成在“C++”考試中,因作弊被校方處以留校察看和該科被判為零分的處分。

  此後經過補考,金、陶二人成績均合格,以為就此無事。但在臨近畢業的2011年7月,學校以二人考試作弊受到處分為由,不授予他們學士學位。

  2011年10月9日,金天和陶成分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校方撤銷不授予他們學士學位的決定。

  金、陶二人認為,學校在他們考試作弊後,給他們提供了補考的機會,原告也考出了較好的成績。既然如此,在補考成績合格的情況下,學校又以考試作弊為由不授予學位,行為自相矛盾。

  此外,二人還提出,學校不授予他們學士學位的依據是學校制訂的《上海杉達學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實施細則》,其中規定的“在校期間因考試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不授予學位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相抵觸。

  “學校的規定顯然是對有關學位授予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擴大解釋,超出了對法律法規進行細化的範圍,違背了立法本意,因而是無效的。”法庭上,金天、陶成均有這樣的表述。

  敗訴

  上海杉達學院辯稱,學生獲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是相互獨立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給予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因此,學校給原告提供補考機會有據可依,原告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是必須的。

  上海杉達學院的觀點是:“而根據學位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不得有舞弊作偽等行為是授予學位的先決條件。因此,學校根據學位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制訂本校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對考試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不授予學士學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上海杉達學院的這一觀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學位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故杉達學院按照自主辦學的原則,將授予學士學位應具備的條件予以細化,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制訂的《上海杉達學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的實施細則》中將“因考試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處分或畢業論文抄襲者”作為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情況之一,該內容並未超越法律、法規關於授予學士學位的原則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最終,法院判決上海杉達學院不授予金天、陶成學士學位的決定合法有效,駁回二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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