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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行政案件增多曝教育管理缺陷(1)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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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機關,他有著一定自主辦學的權利

  高校對學生處分行為還應體現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

  學校應逐漸適應法治要求與法治社會接軌

  之所以出現這麼多程序違法案例,原因在於一些學校不能適應法治要求

  近年來,學生因各種學校事務起訴校方的事件頻頻發生。相關法學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學校作為行政案件中一種特殊的被告,既應受到法律的相應約束,又應保留有一定的自主辦學、特色辦學空間。但鋻於目前教育行政案件的立案標準、審判原則等方面的法律規定都十分模糊,因此,亟需儘快細化、完善相關法律。

  高校陷程序正義危機

  據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法官介紹,學生因學籍、學位問題起訴學校的情形,發端于上世紀90年代。

  1999年,大學生田永因考試作弊被勒令退學,畢業時學校拒發學位證,田永因此起訴北京科技大學。田永的訴求得到法院判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刊登了這一案件。

  上述法官稱,在田永案中,主審法官創造性地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得到了公報的認可。公報稱:“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佈、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公報在重申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時應當遵守程序原則的同時,以堅定、清晰的語言明確了違反該原則的法律後果──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這名法官説,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中程序合法問題的重視。

  儘管有田永起訴高校案作為先例,但這似乎並未引起教育領域對程序合法的重視。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近年來發生的同類案件中,有多起均因程序違法而被法院判定校方敗訴。

  2005年年底,齊齊哈爾某高校兩名學生因在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過程中作弊,被學校開除學籍。次年,二人以學校處罰過重、處罰程序違法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對兩名學生作出的處理意見書並未送達兩名原告,屬程序違法。

  2006年1月,北京一所大學10名學生被學校認定為作弊,校方作出開除10名學生學籍的決定,並限令他們在48小時內離校。隨後,4名學生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訴請求。次月,北京市教委以程序不當為由,要求學校撤銷開除學生的決定。

  2007年10月,重慶一名女大學生,因連續兩次作弊,被校方作出開除學籍處分。但因學校行政行為程序違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被法院判撤銷處分決定。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高校對學生處分行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則,不僅應體現在實體內容方面的合法,同時還應體現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産生公正結果的能力。”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法官趙慧紅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從法學的角度來看,程序合法主要體現為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步驟作出法律決定的過程。其標準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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