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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醉駕肇事交強險不得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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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方式還存在法律適用及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近日,成都中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對外發佈了一起示範性案例。成都中院認為,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已足額賠償受害人的,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不再承擔墊付責任,也就是説不再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並要求全市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參照執行。

  醉駕肇事 他要求交強險賠付

  2008年10月22日深夜,曾某飲酒後駕車由近郊向三環路方向行駛,途中與一摩托車相撞,造成一死一傷。交管部門發現曾某係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此後,曾某與死者親屬、保險公司達成“曾某賠償27.1萬元、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調解協議,接著,他又與傷者達成一次性賠償18547.6元的協議,並支付了上述兩筆費用。次年3月,曾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之後,曾某起訴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金12.2萬元。武侯法院一審依法駁回了曾某的訴訟請求。

  三大原因 可解釋為啥不賠付

  武侯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保險人醉酒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已向受害人足額賠償後,能否依約定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金。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原因有三。”他説,首先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損失能夠得到迅速賠償。“曾某已對受害人予以了足額賠償,受害人已經得到了及時的救濟和保障,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已經實現。”

  其次,被保險人醉駕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實際上最終承擔的應是墊付責任。“從相關規定中可看出,在醉駕發生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並非責任的最終承擔者,無論是墊付搶救費用,還是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公司都有權進行追償。”

  最後,被保險人不得因醉駕的違法行為取得保險賠償。“曾某醉駕顯然是違法行為,相關損失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該法官説,如果其違法行為遭受的損失反要保險公司承擔,無異於鼓勵違法犯罪行為,也明顯與設立交強險的立法本意相悖。 王鑫成都商報記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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