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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路怒症”控制方向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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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趙琦玉)開車“罵人”成常態;駕車時情緒容易失控,一點堵車或碰擦就有動手的衝動;喜歡跟人“頂牛”;開車時和不開車時脾氣、情緒像兩個人。如果你開車時出現了這些情況,可能是得了“路怒症”。昨日,廣州交警官方微博發出溫馨提醒,讓司機“慢”下來,遠離“路怒症”。

  駕車情緒失控並帶有攻擊性

  去年,一名有路怒症狀的車主找到武警廣東省總隊醫院心理科主任何日輝。車主告訴何日輝,前不久開車時由於前面轎車變道,他突然感到很生氣很煩躁,加大油門,將自己的商旅車往轎車“屁股”撞去,小轎車立馬凹了一個大窟窿,車身損毀嚴重。

  後來經何日輝了解,原來車主開車之前喝了許多咳嗽水,有“毒駕”情節。何日輝説,無論是“路怒症”還是“交通心理煩躁症”都不是醫學專業名詞,“路怒症”也沒有明晰的統一概念。在何日輝看來,“路怒症”主要是指開車時由於開車人各種原因導致的情緒失控。

  “廣州交警”官方微博對“路怒”如是闡述:“‘路怒症’就是帶著憤怒去開車並有攻擊性或憤怒的行為,包括粗鄙的手勢、言語侮辱、故意用不安全或威脅安全的方式駕駛車輛或實施威脅。”

  何日輝介紹,導致“路怒症”主要有幾種原因,比較常見的是司機因為濫用酒精、藥物、毒品引起病態情緒,或者是司機本身有精神心理疾病──如焦慮、躁狂等。

  普通開車人可能遭遇的“路怒症”主要跟自己本身性格、平常生活受到各方壓力、人格障礙、駕駛觀等因素引起的情緒失控有關。

  何日輝建議,有“路怒”症狀的司機,可通過調節自己心態、釋放壓力和看醫生來解決情緒困擾。

  “路怒症”未現交通責任認定

  有一線交警告訴記者,在執勤過程中,負氣“鬥車”、焦躁“碰車”的情況並不少見。然而,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路怒症”能否獲得“官方認可”?

  據了解,廣州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路怒症”從未出現。

  廣東穗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奕榮分析,如果交通事故是由開車人的“路怒症”造成的,這意味著開車人存在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承擔的罪罰截然不同。

  陳奕榮指出,如果開車人是因為來不及剎車、誤把油門當剎車等操作不當行為肇事的,會作為一般交通事故處理,而如果開車人是由於情緒“作怪”肇事的,損害別人的人身或財産安全,則分別可能被判故意傷害罪和損害公私財産罪。

  根據《刑法》,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最重可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悉,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一般會對證據拍照、檢查相關證件,根據碰撞痕跡和標線,確認各方的責任和過錯比例。這些證據都是客觀的,而“路怒症”卻屬於主觀的。

  “很難證明車主的主觀惡意。像‘鬥車’,我們能了解到車主有‘路怒’情緒,但同樣難以取證。”一名交警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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