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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社區矯正前要開展調查評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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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14日訊 記者李恩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製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全文見二版)。辦法明確,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辦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並具體規定了調查評估的基本內容和程序要求。

  辦法對社區矯正人員規定了嚴格的交付、接收程序和基本監管要求,明確規定了監管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包括對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警告、治安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等,並明確列舉了六種應當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種應當撤銷緩刑和假釋的情形及八種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的情形。

  辦法還專門對“幫困扶助”作出規定,明確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今天在此間表示,該辦法的制定出臺,是推進社區矯正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全面貫徹中央關於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對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嚴格對社區矯正人員監督管理,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使其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辦法將從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熱詞:

  • 適用條件
  •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 緩刑
  • 暫予監外執行
  • 罪犯
  • 司法行政機關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刑事處罰
  • 重新違法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