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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粱酒冒充茅臺兩被告各領刑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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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金額達300余萬元

  本報珠海訊 (記者陳治家通訊員蘇倩雯、龐博)昨日記者從珠海香洲區法院獲悉,兩名被告人因將普通高粱酒非法偽裝成“茅臺”酒高價出售,涉案300余萬元,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領刑5年。

  批發“茅臺酒”人贓俱獲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左右,被告人趙某軍在貴陽市認識了被告郭某,稱可以提供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被告郭某同年12月聯絡了被害人羅某,謊稱認識茅臺酒廠的人,可以從茅臺酒廠大量批發茅臺酒。

  被害人羅某聯絡了買家、被害人徐某後,便向被告郭某要求進貨並轉賣給徐某。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郭某數次向被告趙某軍購買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共計352箱,並通過轉賬支付貨款974500元,其餘貨款通過現金支付。

  被告郭某將購買的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全部轉手銷售給羅某,羅某自己留存25箱,將272箱轉手銷售給徐某,並且在發現茅臺酒有問題後向被告人郭某退貨55箱,經統計,被告郭某共向被害人羅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297箱,銷售金額為3228360元。

  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郭某再次向被告人趙某軍購買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35箱,準備用於出售給鄭某源,被告人郭某與被告人趙某軍商定的價格為625O0元。

  被告人趙某軍于同月26日下午將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從貴陽市運至珠海市,次日中午在被告人郭某的帶領下準備交易時,在珠海市香洲區迎賓南路銀都酒店附近的十字路口時被公安機關人贓並獲。

  為取信於人假酒賣真價

  據法院透露,在該案審理期間,趙某軍對自己所犯罪行表示認罪,但郭某拒不認罪,始終辯稱自己是在趙某軍的引誘下才開始銷售茅臺酒,直到後來才知是高粱酒。

  被告郭某辯稱趙某軍要求她按市場價賣給羅某,如果賣便宜了別人就不會相信是茅臺酒,並且有發票提供,於是她按市場價銷售給被害人羅某的53度的茅臺375ml的570元/瓶、500ml的740元/瓶、750ml的1300元/瓶;十五年陳釀茅臺5000元/瓶;三十年陳釀茅臺10000元/瓶。

  銷售假茅臺獲刑5年

  香洲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某軍、郭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還予以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趙某軍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2萬元,郭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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