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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組織孩子救火彰顯人性關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遼沈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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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傑

  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並確定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遼沈晚報》報道)。

  火災發生之時,到底應不應該組織未成年人救火,倡導者與反對者的爭議一直就沒有停止。倡導者似乎佔據主體地位,他們認為,組織未成年人救火應該鼓勵,理由顯而易見,這有助於培養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精神。但近年來反對者的聲音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並逐漸佔據主流,超越自身能力的見義勇為能不能提倡?

  1988年3月13日,為了撲滅突發山火,挽救山村,保護電視地面衛星接收站的安全,四川少年賴寧在烈火中奮戰四五個小時後遇難,賴寧的“少年英雄”形象在青少年中間廣為流傳。 

  20多年過去了,人們對於同一問題的認知與評價開始變得理性與客觀。不主張組織孩子救火逐漸開始得到更多人的認同,當然,禁止組織孩子救火並不是不鼓勵見義勇為這種行為,而是從更加注重孩子生命安全的角度出發得出的觀點。試想,與成年人相比,孩子在身體素質與救火專業技術方面都不能與成年人相提並論,從本質上講,救火是一種危險行為,超出自己能力而強行參與救火行動,有時不但起不到作用,反而會讓孩子陷入危險當中,如此見義勇為從何談起? 

  筆者認為,《遼寧省消防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是生命關懷的一種具體體現,也反映了當前社會的一種主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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