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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一玩具店賣倣真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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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聶丹)根據我國2010年槍支鑒定新標準,一大批原本定性為“玩具槍”的倣真槍被列為非制式槍支。廣州越秀區一名“玩具槍”老闆張常軍在新規實施當天被批捕,昨日在廣州中院受審。據起訴,張常軍被查獲非法持有124件非制式槍支、109件倣真槍支,如果指控張常軍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的情節成立,依法可能判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0年6月張常軍以1.5萬元的價格從李某處購買一批槍支,7月又購進一批氣槍鉛彈。2010年11月1日,張常軍與一名“劉老闆”(另案處理)商定以18000元的價格轉賣這批存放在李某處的槍。張常軍在辦理托運手續時被抓獲。經鑒定,查獲的234件槍形物品中,有124件屬於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109件屬於倣真槍支。

  廣州檢察院認為張常軍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應當依此罪定罪量刑。

  庭審中,記者了解到,張常軍本來是一家玩具店的老闆,但是“玩具槍”並不是法律概念,是否屬於槍支,主要看鑒定結果。如果按照2010年12月7日以前公安部有關槍支鑒定的標準,張常軍一案中許多“槍支”會被認為不構成犯罪要件,不予起訴。但是本案中,張常軍剛好是2010年12月7日當天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12月9日執行逮捕。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新標準,張常軍有一大半的槍支被鑒定為非制式槍支,因此,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這樣的重罪來起訴,而不是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輕罪起訴。而起訴的罪名不同,張常軍的量刑將相差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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