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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在財産轉移前 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陶然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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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家鑫案件目前的新動向引起人們的關注,對於張妙家人是否能向藥家鑫父親索要20萬元,許多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張妙家人提出,藥家鑫案件審理期間,藥父藥慶衛拿出的20萬元,本質上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所以他們拒絕。但藥父微博上稱有20萬元留待張家需要時支付,與民事訴訟賠償性質不同,認為此時去拿贈款,于法有據。對此,記者近日諮詢了廣東華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英姿,她表示,贈與人在財産轉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李英姿解釋,藥慶衛在藥家鑫案件審理期間以及在微博上發佈消息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但屬於兩個行為,應該分開來分析。首先,看藥父在藥家鑫案件審理期間提出贈與20萬元的行為,在合同法角度上講,贈與是合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從法理上分析,贈與合同是一個單務、無償合同,另一方面,贈與合同須雙方均有贈與及受贈的意思表示才成立。張妙家人在收到藥慶衛20萬元後又郵寄退回,即是拒絕受贈,因此該贈與合同不成立,張妙家人無權再要求藥父支付原來的20萬元贈款。

  但藥父後來在微博發表的文章,亦能作為再次贈與的意思表示,若張妙家人當時做出受贈的意思表示,新的贈與合同便會成立。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另,《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對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據此,藥慶衛對其微博上提出的贈與有任意的撤銷權。如今藥慶衛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即是對其微博的贈與意思表示的撤銷,此時張妙家人再做出受贈的意思表示,是在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予以撤銷贈與後作出的意思表示,導致該贈與合同無法成立。因此藥慶衛無義務支付20萬元。

  李英姿告訴記者,無論是在網絡、微博或以其他何種形式提出的贈與,只要是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受贈人又接受該贈與,則該贈與合同成立並有效。但贈與人在財産轉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因此,當贈與人撤銷贈與,不交付贈與的財産時,受贈人不能要求贈與人交付。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適用上述撤銷權。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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