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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醫院摔傷骨折 精神病院被判賠16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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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麗娜)精神障礙者米某,在精神病醫院治療期間,因摔倒骨折,米某的監護人將精神病醫院起訴索賠16萬餘元。昨天記者從大興法院獲悉,因醫院未謹慎注意防範,判決醫院賠償米某13萬餘元。

  米某的監護人稱,米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後患精神障礙。2010年12月,米某在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因滑倒摔傷導致左股骨頸骨折。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醫院又將米某轉入其他醫院治療,進行了人工股骨頭置換術,後經診斷為半髖關節置換術後假體周圍骨折。

  米某的監護人認為,米某在醫院處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理應保證其人身安全,故提起訴訟索賠16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米某作為老年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行為能力,醫院作為專科醫院醫護人員應充分考慮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在護理中因醫護人員沒有謹慎注意並加以防範,造成米某意外摔傷。醫院應承擔原告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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