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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鳥”打出牢獄災 買賣氣槍鉛彈四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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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宿遷2月13日電 (記者 唐娟 通訊員 海港 郭奎)朋友想購買氣槍鉛彈打鳥,自己從仲介紹,豈不知買賣雙方及介紹人均已觸犯刑法。13日,記者從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唐某等四人因非法持有、買賣彈藥罪被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判處三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趙某與劉某係好朋友,二人有一個共同的愛好,就是喜歡用氣槍“打鳥”。由於近年來氣槍管理比較嚴格,二人急得手發癢。一天,兩人在一起玩時,看到有人玩彈弓,這再次“勾引”起他們埋藏在心底的慾望。趙某就問劉某能否買到氣槍和鉛彈。劉某説找朋友幫幫忙,看能不能弄到。劉某找到曾經一起工作過的唐某。唐某説,我認識一個販賣野鳥、野兔的朱某,他應該能夠搞到鉛彈。趙某想,弄不到氣槍,弄些鉛彈也不錯。趙某、劉某與唐某三人來到朱某家。朱某以200元的價格賣給趙某氣槍鉛彈1398發。

  趙某拿著到手的氣槍鉛彈出去過癮,被周圍的群眾聽到聲響後而舉報到公安機關。隨後,公安機關從朱某家搜查到氣槍鉛彈1406發以及用來藥鳥的毒藥若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趙某、劉某與唐某非法買賣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且係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被告人朱某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四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買賣彈藥主要為了滿足個人愛好且未造成嚴重後果,遂作出上述判決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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