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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費”是否應該取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觀察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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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魯木齊市最近出臺《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凡是在烏魯木齊市居住的18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18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滿一年的暫住居民,沒有履行公民植樹義務的,都應當繳納綠化費。

  按烏市的收費標準,一個公民每年應有3個勞動工日參加植樹,不參加的每個工日按15元繳納綠化費,一年是45元。這一標準比起許多地方一二十元的標準,要高很多。不過,“綠化費”的高低不是主要問題,關鍵是,這筆費用還該不該收?

  “綠化費”誕生於計劃經濟時代,在那個特殊時代,它確有一定合理性,並且為植樹造林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進入強調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尊重個人權利與自主精神的時代,它越來越變得不合時宜。

  按照現代行政理念,植樹造林、美化民眾生活環境,和修馬路、建學校一樣是公共設施,屬於政府公共服務職責。納稅人繳納的稅金中其實已包含了公共綠化的費用,在稅收之外,不宜再額外徵收這筆錢。

  “綠化費”的本意是推動公民參與植樹,結果卻有悖初衷。因為,政府強調植樹是公民的義務,卻不能為公民履行“義務”創造基本條件,比如城市居民如果想去植樹,哪有地方可栽呢?參加過植樹的公民可免交“綠化費”,可這又靠什麼來證明呢?“綠化費”收上後,這筆費用是怎麼開支的、是不是都用於植樹,很少看到詳細賬單公佈。甚至,在不少地方,“綠化費”已成為亂收費的口子,超標準、超範圍收費,重復收費等屢見不鮮。

  在日益成熟的公民社會,把社會公益活動作為公民的法定義務,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推行,這樣的做法值得商榷。義務獻血已變成了自願獻血,循此思維,“綠化費”是否也應取消呢?(國華)

  (來源:光明觀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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