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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關作風建設,泰安市泰山區從精簡會議、文件數量,提高會議、文件質量入手,下大氣力轉變文風會風,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嚴格審批制度,壓縮會議數量。除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主辦的全區性會議外,其它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需提前三天向區委或區政府寫出請示。請示內容包括:會議內容、會期、與會對象、擬請的與會領導等,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後方可召開。在會議審批上做到了“四不開”:未經審批的會議不開,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會議不開,準備不充分、內容重復的會議不開,需要貫徹的內容通過發傳真、電話通知或當面部署能辦到的不開。今年以來,全區共精減各類會議12個。
二、簡化會議形式,壓縮會議時間。以區委和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專項會議,需要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出席的,一般只安排一位領導同志。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必要時可請分管領導參加,其他領導原則上不陪會。除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法定會議外,全區性會議一般控制在一天以內,部門性會議一般不超過半天。領導同志的講話,除法定會議外,一般不超過5000字,特別重要的不超過8000字,專題性會議提倡領導即席講話。
三、嚴明會議紀律,提高會議質量。要求參會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會議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到會。因故不能到會者必須事先請假,不準無故曠會、遲到或早退。會議期間要求參會者必須關閉通訊工具,不準隨意出入,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在會場抽煙。凡全區性的會議,區督查局組織專門人員對會議進行全程監督,對違犯會議紀律的進行通報批評。
四、大力改進文風,提高辦文效率。要求所起草的公文必須具有指導性、實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樸實、精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做到“五不發”: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工作,不以區委、區政府的名義發文;過去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發文;能聯合發文的,不單獨發文;凡以電報、電話、公開見報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發文;可在內部刊物刊登的,不以文件形式印發。(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