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禁止組織兒童救火理應成為常識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0: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據報道,遼寧省新修訂的消防條例近日由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確定於3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未成年人參與火災撲救。在此之前,已經有不少省份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做出了類似規定。這些規定的出臺,都贏得了輿論的高度讚譽,有人將之稱為立法“亮點”,還有人稱讚是社會的“巨大進步”。

  允許、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救火救災,是中國社會處於特殊時期的一種特殊現象。隨著文明的進步、生命意識的提升以及兒童保護觀念的不斷強化,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讓未成年人身蹈險境,雖然有可能減輕災害損失、保護公共利益,但更有可能導致慘痛的後果。那樣的後果,是一個強調生命至上的社會所無法承受的。

  把禁止組織兒童參與救火寫入消防條例,就是把一種更趨於文明的社會共識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和固定下來,從而更好地指導社會行為。不過,如果瀏覽各地消防條例的具體條文,多少還是會感覺到一絲異樣。在這些條例中,最常見的詞彙是“應當”,即規定公民和單位在火災發生時的多項責任與義務,唯獨“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救火”是一個例外的禁止性條款。更引人思索的是,讓兒童遠離火災等災難的威脅,乃是一種普遍的兒童權利保護措施,這樣的措施,或者説這樣一種文明規則,竟要由一種專業性、領域性都很強的地方規章來加以強調,這或許恰恰説明,兒童權利保護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實際上,禁止組織兒童參與搶險救災這樣的觀念,在現有法律中已有很好的體現。聯合國《兒童保護公約》和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必鬚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給予其特殊和優先的保護。最大限度確保兒童存活與發展的觀念,也必然要求在災情發生時,國家和公民都應該優先保護兒童。此外,我國法律中禁止招用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勞動或危險作業等條款,也都在未成年人與火災之間築起了防火墻。可以説,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與災害撲救,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社會觀念上看,都是不言而喻的事。兒童身心保護的普遍性、正當性和廣泛性,應該從法律落到地面,在社會現實中得到良好的體現。

  在一個走向正義和人道的社會裏,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觀念必然會逐漸融入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在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上,地方法規重申某些常識固然非常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通過執法、政府行為和社會實踐,把兒童權益保護貫穿到具體細節裏。值得欣慰的是,近些年來,關懷兒童、保護兒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禁止組織兒童救火、杜絕兒童街頭乞討、實行學生營養餐計劃、規範校車運作等都是良好的表現。隨著常識的不斷豐富和持續深入,兒童也將真正成為整個社會都鍾愛和守護的花朵。

熱詞:

  • 兒童權利
  • 兒童利益
  • 兒童健康
  • 兒童權益
  • 亮點
  • 未成年人保護法
  • 兒童保護公約
  • 救火
  • 社會實踐
  • 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