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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的標尺測量出拾金者的形象高度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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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報)

  拾金到底應該選擇“不昧”還是“有昧”,這是一個深深刺中國人道德痛點的老問題。這個問題的背後,其實還隱含著我們大多數人的私心:我們不願因為自己的大意疏忽支付必要成本,只是渴望用道德的枷鎖,逼迫拾物者不講條件不計報酬地歸還失主,如果有所回贈,那也只是一頂抽象而又虛無的道德高帽。很多時候,隨著歲月的流逝,這頂道德高帽並沒有太長的“保鮮度”。

  有人會提到過去,言外之意,一提起拾金有昧便生出一種世風日下,今不如昔的痛楚之感。這樣的認知是沒有意識到,過去提倡拾金不昧並非毫無實質利益回報。實際上,在計劃經濟時代,對道德的崇尚與單位評優評優,甚至包括個人晉陞有著緊密的聯絡。只不過,這種因拾金而形成的利益交換機制,由失物與拾物的二者關係,轉向了拾物者與個人與單位的個人與集體間的關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過去的道德利益轉換機制很快被打破,建立符合利益對等特色的新機制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拾物者為歸還失物並非毫無代價,話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等,如果這些成本不能找到制度性的出口,從經濟層面看,就難以避免拾物者吃虧的尷尬結局。雖然《物權法》明確了這筆費用可由失物者償還,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難以界定,過去的道德高帽“磁場”難以打破,絕大多數拾物者只得默默放棄。

  就《物權法》來看,該法明確了拾物者的諸多責任,卻沒有充分考慮利益對等原則。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甚至明確,遺失物自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這意味拾物者所做的只是無償勞動,更別奢望因為收歸公有,而獲取相對補償。

  從法律層面推行拾物有償,這在國際上並不鮮見,比如近鄰日本。按照日本的《遺失物法》,警署發佈公告後3個月內無人認領,失物將歸撿到的人所有。上交遺失物,拾物者可以得到遺失物價值5%~20%的謝禮。2009年,日本丟失近30萬隻錢包,有近87%的錢包被送到警察署;遺失手機126780隻,有近96%被歸還。從可操作性和實踐角度看,推行有償舉措,更有助於拾物最終歸還失主。

  立法規定拾物有償,歸根結蒂是通過明確法律權利的方式,既對拾物者基本權利的有效明晰和捍衛,同時也是對那些依然選擇拾金不昧者的崇高道德“測重”。換言之,有了明確的立法,拾物者可以名正言順地獲取適當補償,即便是選擇“不昧”,其品德也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其“份量”。雖然廣東草擬立法條文中,並未完全明確無主失物歸拾物者所有,但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物者,這無疑是邁向權利對等的巨大一步。(幾又)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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