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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未登記親情難再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社區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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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姑娘馬某與小夥周某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兩年,由於馬某未能懷孕,便到醫院檢查,發現不能生育是周某的生理原因造成。2006年3月,兩人共同收養一女孩,一直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2011年12月,馬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在審理過程中,周某表示同意離婚並願意撫養養女,但要求馬某承擔養女的撫養費用,馬某則不同意承擔養女的撫養費用。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馬某的訴求,判決兩人離婚,馬某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法官表示,依法進行登記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原、被告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且兩人離婚在即,已不可能再共同撫養孩子,雙方應就孩子問題協商解決,如其中一方同意自己收養孩子,則應當去辦理收養登記,且自己承擔撫養費。如雙方均不願意收養孩子,則應由雙方共同將此孩子交還送養人或者送交福利機構。

  (孫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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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